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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
 
  时间: 2004-03-03  点击: 

    教学司[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国防科工委教育司,各试点高等学校: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做到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除可经所在中学推荐外,也可以自荐或经过专家推荐,但均须由所在中学提供或确认其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2、请试点学校按下述要求向我司报送有关材料:①3月1日前,报送本校2004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方案。②4月15日前,报送本校测试工作情况及通过本校测试、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信息格式附后)。5月1日起,有关内容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公示。③7月31日前,报送本校自主选拔录取实际结果及分析报告。

   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要求,未经我部同意的高等学校,不得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4、从今年起,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不再纳入自主选拔录取范围。

   5、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28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 ○○四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X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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